绥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用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建筑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建筑供水设施未分户的,应当进行一户一表出户改造。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