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建筑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建筑供水设施未分户的,应当进行一户一表出户改造。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