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文明祭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