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文明祭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