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