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