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