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