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应当依法或者经本人同意后公开。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