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在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漏等情形的、侵犯信用主体商业秘密的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视情形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接受异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做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