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已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在公示期届满后,可以向失信信息提供、发布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