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信用主体已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在公示期届满后,可以向失信信息提供、发布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