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诚实守信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项目安排、资金补助、招商引资、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