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七条有效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倡导、褒扬守信行为,依法惩戒、约束失信行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