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构成。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