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运用评价结果。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弘扬诚实守信文化。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