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建立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提升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