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共享运用。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