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以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完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