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社会服务和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工、参保、社会组织管理、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方面的信用监管,完善恶意欠薪、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