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策承诺,应当及时全面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拒绝、拖延或者变相履行政策承诺。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政策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