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变卖、藏匿、使役、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牲畜家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