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陆地国界附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活动,以及擅自处理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用于实施违反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行为的工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