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该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