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越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