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标、边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损毁界标、边防基础设施的,应当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