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边境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瞭望台建设,健全瞭望监测和巡护预警机制,采取措施预防火灾从陆地国界传入或者在边境蔓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