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从陆地国界传入或者在边境传播、蔓延,预防外来物种入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