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边境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防止生态破坏,防治大气、水、土壤和其他污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