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边境地带进行测绘、勘探、电影电视拍摄和水利工程建设、水文监测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边境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对生产活动进行批准或者备案的情况通报同级外事部门、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外事部门、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通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边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挖、采摘、采药、捕捞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发生越界事件。
边境地带是指从陆地国界线起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