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非法越界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并由处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同级边防统筹协调机构、外事部门和省军区系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