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