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检疫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接受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的检查。移民管理机构在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交通要道上,可以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边境检查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执勤点(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等进行通行检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