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且不得损害陆地国界与边防基础设施之间领土的有效管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