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在陆地国界线内侧二十米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与邻国另有协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