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报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在城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单元,在乡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为单元划分综合网格。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医院、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划为专属网格。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