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网格应当配备网格员,可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志愿者或者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等担任。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网格内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