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村(居)民有权享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