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网格员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网格员追责。网格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