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利用现有资源,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网格员待遇。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市、县(市、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