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利用现有资源,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保障网格员待遇。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市、县(市、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