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最新设置规范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