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最新设置规范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