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
(一)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家庭、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便利店、快递网点等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以及通过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三)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四)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五)家庭和个人将闲置不用的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儿童玩具、学习用品、废旧衣物等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