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逐步推行定时投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点、集中收集点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不得将厨余垃圾与一次性餐饮用品、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等杂物混合。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后处置的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单位或住宅区的指定地点。

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禁止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