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置,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分类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拒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