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采取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做到应收尽收;
(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拒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