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河长制,每年对萍水河—渌水流域开展联合巡河不少于两次,会商解决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