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推动萍水河—渌水水运高质量发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航道项目研究论证,推进纳入国家水运发展规划;

(二)推动航道项目实施;

(三)改善通航条件;

(四)保护航道安全。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