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萍水河—渌水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动执法。对易发多发违法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萍乡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