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确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后,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