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数据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满足社会治安防控、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