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在公共区域内的下列私密空间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旅馆业客房;

(二)集体宿舍;

(三)公共浴室、母婴室、试衣间、更衣室、化妆间和卫生间;

(四)其他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私密空间。

对前款规定的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