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禁止在公共区域内的下列私密空间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旅馆业客房;(二)集体宿舍;(三)公共浴室、母婴室、试衣间、更衣室、化妆间和卫生间;(四)其他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私密空间。对前款规定的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