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电力、通信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